各县(市、区) 、园区营商环境联席办,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:
《关于开展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》 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。
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门联席
会议办公室(代章)
2025年3月27日
关于开展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 环境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 署,着力解决我市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,根据市委、 市政府工作要求,特制定本工作方案。
一、工作目标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 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,聚焦营商 环境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,通过专项治理,消除各类不合理限 制和壁垒,规范市场秩序,提升政务服务水平,增强市场主体 的获得感和满意度,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。
二、整治内容
重点整治以下四个方面问题:
(一)“ 新 官不理旧账”问题
1.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。有关地方和单位在招商引资中, 依法依规签订了相关投资协议或优惠措施,但后续以各种借 口 拖延不予兑现。〔责任单位:市商务局,各县(市、区)人民 政府、园区管委会〕
2.合作协议不履行。有关地方和单位不履行与经营主体依 法签订的有效合同,不履行约定的相关义务。〔责任单位:市国资委,具有租赁资产协议的部门、企事业单位,各县(市、 区)人民政府、园区管委会〕
3.账款支付不到位。 有关地方和单位拖欠中小企业的货 款、工程款、服务费等。〔责任单位:市拖欠中小企业工作专 班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园区管委会〕
4.法院判决不执行。有关地方和单位与经营主体之间的政 企纠纷已经法院判决,但因各种因素未能执行。〔责任单位: 市中级人民法院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园区管委会〕
5.涉政府产权纠纷。有关地方和单位实施征地拆迁、企业 搬迁未依法给予补偿, 以及与经营主体存在经营权、股权、知 识产权等纠纷。〔责任单位:市住建局、市国资委,各县(市、 区)人民政府、园区管委会〕
(二)妨碍全 国 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
1.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。有关地方和单位以备案、 注册、年检、认定、认证、指定、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 形式,设定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,提高外地经营主体准入门槛。 〔责任单位:市市场监管局、市政务局,各县(市、区)人民 政府、园区管委会〕
2.妨碍公平公正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。有关地方和单位违 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、商标、品牌、零部件、原产地、 供应商;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、技术、商务条件等。〔责任单位:市发改委、市财 政局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园区管委会〕
3.违规设置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、条件。有关地方和单位 违规设置区域壁垒限制外地企业承接工程项目,实施补贴等优 惠政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。〔责任单位:市商务局,各县(市、 区)人民政府、园区管委会〕
4.招商引资政策不合规。有关地方和单位以招商引资名义 违规税收返还、违规补贴、减免土地出让收入;安排工程项目 时设置制造业配套条件, 以各种名义要求企业在参与项目的同 时配套投资产业园、装备厂等上下游企业,根据企业配套产业 投资力度分配审批资源。〔责任单位:市商务局、市政务局, 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园区管委会〕
5. 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。有关地方和 单位出台或实际执行含有地方保护、市场分割、指定交易等妨 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。〔责任单位:市市场监管 局,各县(市、 区)人民政府、 园区管委会〕
(三)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问题
1.妨碍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。有关地方和单位对民营企 业实行歧视化、差别化待遇,造成国有企业垄断市场;有关国 有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,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。〔责任单 位:市发改委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园区管委会〕
2.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。有关地方和单位信用修复机制不 完善,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融资。〔责任单位:市发改委, 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园区管委会〕
3.抹黑诋毁民营企业。无事实依据凭空抹黑诋毁民营企业 和民营企业家形象声誉,炮制传播虚假不实信息,干扰民营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。〔责任单位:市工商联、市委网信办, 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园区管委会〕
(四)行政执 法不规 范 问题
1.执法不规范。 有关地方和单位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执 法,适用法律依据错误,随意扩大行政检查范围,存在任性检 查、重复执法、选择性执法等问题。〔责任单位:市司法局、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园区管委会〕
2.执法简单粗暴。有关地方和单位存在运动式执法,过度 执法,甚至野蛮执法、暴力执法等问题,重处罚、轻教育、轻 服务等。〔责任单位:市司法局、市级行政执法机关,各县(市、 区)人民政府、 园区管委会〕
3.“逐利执法”。有关地方和单位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 指标、非税收入任务,采取“钓鱼式 ”执法、小过重罚、以罚 代管等,违规预收、私自截留罚没款等。〔责任单位:市司法 局、市级行政执法机关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 园区管委 会〕
(五)其他 问题
其他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。
三、整治方式
采取社会监督、自查自纠、随机检查、重点核查等方式开 展,推动问题整治落地见效。
(一) 全面自查自纠
统一向社会发布公告,征集问题线索。各部门、各单位要 对照整治内容,全面梳理排查本部门、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, 建立问题清单, 明确整改措施、责任人和整改时限,逐项整改 落实。
(二) 随机抽查检查
由市营商环境联席办负责组织专项检查组,对重点部门、 重点领域、重点环节进行随机抽查检查,抽查比例不低于相关 事项总数的20%。同时, 依托信息化手段,运用大数据分析等 技术,对相关业务进行全面筛查和动态监测,及时发现并纠正 违法违规行为。
(三) 重点核查处理
畅通投诉举报渠道,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、转办、反馈 工作机制,对涉及本次治理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。对 自查自纠、抽查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,依法依规 严肃处理,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。
四、工作步骤
整治时间从2025年3月至2025年12月底。
(一) 动员部署阶段(2025年3月-2025年3月底)
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, 明确治理目标、范围、内容、方 式和步骤, 向社会发布征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的公 告,全面启动专项治理工作。
(二) 自查整改阶段(2025年4月-2025年7月)
各部门、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,深入开展自查自纠,全面 排查问题,建立问题清单,制定整改措施,逐一整改落实。同 时,市营商环境联席办组建专项检查组,定期开展随机抽查检 查,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。
(三) 重点核查阶段(2025年8月-2025年10月)
对自查自纠和抽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、群众反映强烈 的问题以及投诉举报线索进行重点核查,市营商环境联席办负 责梳理汇总,按照职责划分反馈相关组织人事、纪检监管部门, 对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,涉及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。
(四) 总结提升阶段(2025年11月-2025年12月)
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,梳理经验做法,查找不足, 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,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,巩固治理成果, 确保治理任务落到实处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 加强组织领导
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营商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专项 治理工作的重要性,提高政治站位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 明确责任分工,主要领导亲自统筹调度,抓好督促落实,确保专项 治理工作取得成效。
(二) 强化协调配合
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,加强沟通协调,密切配合,形成 工作合力。市县两级营商环境联席办要加强上下、左右沟通对 接,密切各责任部门间联系,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,及时解 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。
(三) 严格监督问责
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,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、敷衍塞责、 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,严肃追究责任。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 题线索,营商环境联席办要进行汇总整理,建立工作台账,并 将问题线索移交各级各有关部门处理, 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 效。
(四) 广泛宣传引导
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,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 义、工作进展和成效,及时发布治理工作动态,营造良好的舆论 氛围。 同时,注重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,发挥典型示范引领 作用,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。
附件:关于征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的公告
附件
关于征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的公告
为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和市委、市政府关于推动营商环 境优化升级的重大部署,主动融入共建全国统一大市场,促进 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,着力解决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 题, 市营商环境联席办从即日起面向经营主体征集5个方面的 问题线索:
一、征集范围
(一) “新官不理旧账”问题。
1.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。有关地方和单位在招商引资 中, 签订合法合规的政策优惠, 在投资后以各种借 口拖延不予兑 现。
2.合作协议不履行。有关地方和单位不履行与经营主体依 法签订的有效合同,不履行约定的相关义务。
3.账款支付不到位。 有关地方和单位拖欠中小企业的货 款、工程款、服务费等。
4.法院判决不执行。有关地方和单位与经营主体之间的政 企纠纷已经法院判决,但因各种因素未能执行。
5.涉政府产权纠纷。有关地方和单位实施征地拆迁、企业 搬迁未依法给予补偿, 以及与经营主体存在经营权、股权、知 识产权等纠纷。
(二)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。
1.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。有关地方和单位以备 案、 注册、年检、认定、认证、指定、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 形式,设定不合理或歧视性条件,提高外地经营主体准入门槛。
2.妨碍公平公正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。 有关地方和单位 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、商标、品牌、零部件、原产地、 供应商;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 应的资格、技术、商务条件等。
3.违规设置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、条件。有关地方和单位 违规设置区域壁垒限制外地企业承接工程项目,实施补贴等优 惠政策限制外地企业参与。
4.招商引资政策不合规。 有关地方和单位以招商引资名 义违规税收返还、违规补贴、减免土地出让收入;安排工程项 目时设置制造业配套条件, 以各种名义要求企业在参与项目的 同时配套投资产业园、装备厂等上下游企业,根据企业配套产 业投资力度分配审批资源。
5. 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。 有关地方 和单位出台或实际执行含有地方保护、市场分割、指定交易等 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。
(三)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问题。
1.妨碍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。 有关地方和单位对民营 企业实行歧视化、差别化待遇,造成国有企业垄断市场;有关 国有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, 妨碍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 争。
2.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。 有关地方和单位信用修复机制 不完善,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融资。
3.抹黑诋毁民营企业。 无事实依据凭空抹黑诋毁民营企 业和民营企业家形象声誉,炮制传播虚假不实信息,敲诈勒索 谋取非法利益,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,否定和弱化 民营经济和恶意炒作涉企公开信息等。
(四)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。
1.执法不规范。 有关地方和单位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执 法,适用法律依据错误, 随意扩大行政检查范围、检查过频、 任性检查,选择性执法,重复执法。
2.执法简单粗暴。 有关地方和单位运动式执法 ,过度执 法,小过重罚, 以罚代管、 一罚了之,小过重罚, 重处罚、 轻教育、轻纠错、轻服务等问题;不严格执行有关文明执法的 规定,野蛮执法甚至暴力执法。
3.“逐利执法 ”。有关地方和单位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 没指标、执法数量指标、非税收入任务, “ 钓鱼式 ”执法, 违规预收、私自截留罚没款,以罚增收、以罚养人。
(五)其他问题。
其他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。
二、征集时间
自公告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
三、征集方式
景德镇市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,收信地址:景德镇市 政务服务管理局(景兴大道26号)。
收件人:毛健,联系电话:0798-7085815,邮编:333000,
电子邮箱:yshjzhb@jdz.gov.cn。
四、其他注意事项
(一)反映情况应填写《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表》, 内容描述详尽并提供相关印证资料,具署实名, 以便及时有效 开展核实。
(二)我们将对反映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。反映的问题 线索不得虚构、夸大、捏造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。
市营商环境联席办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整理,通 过相关机制协调有关方面及时研究核实,努力推动解决经营主 体反映的问题,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,有效激发市场活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