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医患关系的信任坐标系中,患者的隐私与秘密是最需要悉心守护的核心坐标。从一份病历的详细记录,到一次诊疗中的私密倾诉,每一份信息都承载着患者的信任与托付。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明确要求恪守保密准则,不泄露患者隐私,这不仅是行业规范的刚性要求,更是医者仁心的底线坚守。它意味着我们需以最严谨的态度筑牢信息安全防线,以最审慎的行动守护患者的人格尊严与权益。
恪守保密准则,不泄露患者隐私
典型案例
案例一:
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某科室执业医师张某,私自将某新冠确诊患者的电子病历首页拍照发到同学微信群,然后该照片被广泛传播,导致患者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、生活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。该医师受到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。
案例二:
2023年2月1日,多个网络平台传播“某市一男医生在社交平台发女性患者私密照”网贴,该市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启动相关调查。经查,医师姜某出于规培轮转出科考核的需要,在为患者进行负压吸宫术操作时让同事拍摄一张工作照,并于2023年1月使用网名为“*风”的账号在某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了此照片,而该照片未进行模糊处理,患者私密部位未被完全遮挡。与此同时,“某市一男医生社交平台发女患者私密照”话题在微博平台、百度平台的阅读次数分别为1.5亿次和603万次,“男医生发布女患者私密照被暂停执业”在某新闻平台话题阅读次数3314万次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案发后,姜某及时主动实施删照、销号处理,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其警告、罚款13000元、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的行政处罚。
案例三:
南宁市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韦某与保健中心经营者吴某甲、吴某乙合谋,通过欺骗同事获取系统权限或自行查询方式,非法获取500余条产妇敏感信息(含姓名、住址、分娩方式等),以50-60元/条及消费提成10%的价格出售用于商业推广。2020年12月16日,江南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意见,认定韦某、吴某甲、吴某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分别判处韦某、吴某甲、吴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。
案例分析
案例中涉案人员违反了“《九项准则》——恪守保密准则,不泄露患者隐私”中“严禁违规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、透露、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、产生的医疗信息”。法律法规条例对于患者隐私有哪些规定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、《护士条例》都明确要保护患者的隐私,法律、法规也明确了对医疗机构、医务人员(医师、护士) 违反保护患者隐私的处理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: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。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,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: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同时规定,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,从重处罚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: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,应当受到尊重。医疗卫生机构、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、平等对待患者,尊重患者人格尊严,保护患者隐私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:违反本法规定,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、保障措施不健全,导致医疗信息泄露,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、安全措施不健全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总结
所有患者信息,包括个人身份、病史、诊断、治疗及任何可识别特定个体的数据,均属于高度敏感信息,严禁在任何非授权情况下泄露、讨论或用于非医疗目的。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,无论是在临床工作、学术研究,还是日常交流中,都应坚决杜绝任何可能导致患者信息泄露的行为。每一位同仁都应以案为鉴,时刻自省,将保密责任牢记于心、付诸于行,共同捍卫患者的隐私尊严,守护医疗职业的崇高与信任。